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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珍稀濒危动物生态学重点实验室
广西珍稀濒危动物生态学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11-12 作者: 浏览次数:29

   第一条  广西珍稀濒危动物生态学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是从事动物生态学及其相关领域基础、应用基础和关键技术研究的科研机构。

   第二条  本实验室的主管部门是教育部,依托单位是广西师范大学。本实验室同时接受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的领导。 

   第三条  实验室的目标是以广西及西南地区拥有的动物资源、环境特征和对环境保护技术的需求,结合国内外生态环境保护与资源开发的发展趋势开展研究,立足国内,面向世界,建设成为本学科领域内具有国内一流科研水平、创新能力强的科研基地和高级人才的培养基地,为广西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以珍稀濒危动物生态与繁育为主线,系统开展广西境内珍稀濒危动物的生态学特征、濒危机制及其繁育技术的研究工作,根据国内外学科发展趋势和广西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需要,制定学科研究方向,鼓励和提倡多学科交叉。

   第五条  实验室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六条  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经费主要来源于教育部的拨款以及学校资助等,实验室研究经费主要来源于各级政府的各类科研计划的资助等。实验室的经费使用遵守专款专用原则,依托单位的审计部门每年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属于实验室直接掌握的经费开支需经实验室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签字确认。对于重大项目,应提交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讨论并在得到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聘请11位国内同行知名专家组成本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学术委员会内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主任由主管部门聘任,主持学术委员会的活动,副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确定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开放基金课题。学术委员会一般于每年的10月份召开全体会议。

   第九条  实验室实行实验室主任、课题组负责人两级管理体制,各课题组负责人做好本课题组成员的管理工作,对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主任通过各课题组负责人实施整个实验室的管理。实验室主任由学校推荐,主管部门聘任,对学校和主管部门负责,每届任期为5年,考核通过后,可继续聘任,但不得超过三届。

   第十条  实验室享有相对独立的人事和财务管理权。人员编制及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学校负责确定。

   第十一条 建立实验室管理委员会,实验室人事管理实行聘任制。设办公室主任1名,由实验室主任聘任,对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管理委员会提名秘书和技术人员的人选由实验室主任审批聘任。聘任名单要报学校人事处备案。聘任期为5年,可以续聘。

   第十二条  实验室人员由固定人员(包括固定研究人员、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等)和流动人员(包括客座研究人员、高级访问学者与进修人员等)组成;固定人员享受学校发放的岗位和业绩津贴的资格,流动人员也将继续享受其编制所属单位的待遇。实验室在财务状况允许的条件下,将对做出成绩的研究单元及个人进行适当奖励。

   第十三条  进入实验室从事研究工作需按照学校规定向学校实验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批准,并按规定到实验管理中心交费,凭实验管理中心的通知进入实验室开始研究工作。

   第十四条  研究单元进入实验室应符合实验室的研究方向;承担一定数量的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或承担对国家和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意义的应用性或服务性项目;对实现本实验室目标有显著贡献;具有相应的科研经费。课题组长提出实验室流动人员的人选并报送实验室主任审批。研究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接收流动人员的课题组负责,流动人员进出实验室应遵守实验室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进入实验室的研究人员必须填写研究任务登记表,利用实验室资源所取得的任何形式的成果,应属于实验室及其依托单位,成果必须署名“广西珍稀濒危动物生态学重点实验室(广西师范大学)”,发表的论文或成果鉴定书必须交1份给实验室存档备查。与合作单位共同取得的成果,按贡献大小分享。

   第十六条  所有进入实验室的研究人员,都必需无条件地遵守学校、实验室的各项管理制度,服从实验室的管理。

   第十七条  实验室设立主任基金和开放基金,用于资助实验室及以外的研究人员开展课题研究。每年的第一季度对外发布开放课题申请指南。开放课题申请书经各研究单元初选后,由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审批。实验室设队伍建设基金,用于资助优秀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出国访问进修及改善他们的实验装备条件。

   第十八条  实验室接受符合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具有学科前沿水平或有重大应用前景的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及生产部门中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科研工作者前来进行开放课题、合作或进修研究,其成果标注按照第十五条执行。

   第十九条  实验室建立明确的责任制,课题负责人为该课题组成员的第一责任人,导师为所带研究生的第一责任人。课题负责人或导师不在时,可指定1人全权代理管理职责。不论出现问题或差错,不仅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同时还要追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实行专人维护、专管专用、开放运行的管理原则,服务于实验室所有研究人员和研究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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