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珍稀濒危动物生态学重点实验室
化学药品使用保管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点实验室化学药品的管理,避免重复领购和大量储藏而造成的浪费和不安全隐患,特制定化学药品使用保管条例。
第二条 药品必须根据化学性质分类存放,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品不得混放。
第三条 存放药品要专人管理、领用,存放要建账,所有药品必须有明显的标志。对字迹不清的标签要及时更换,对过期失效和没有标签的药品不准使用,并要进行妥善处理。
第四条 各研究室需明确一人负责管理现有化学药品,并定期清理归类,统一摆放。
第五条 各研究室由药品管理人将各种化学药品逐一登记,并标明级别、种类和数量。
第六条 使用剧毒物品必须根据研究任务和使用数量,各个研究室须提出采购计划,经有关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由采购人员统一购置。剧毒物品应指派专人保管,存放剧毒物品的药柜应坚固、保险,要健全严格的领取使用登记。
第七条 储存的易燃易爆物品应避光、防火和防电等,实验室存放的易燃易爆物品,要制定合理储存量,不许过量且包装容器应密封性好。
第八条 实验研究人员在使用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注意安全,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